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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某眼镜店被市场监管局开出50万元罚单
发布时间:2021-04-20     来源: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8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平果某眼镜店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开出50万罚单。

2017年9月份以来,平果某眼镜店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在商业活动中打出公司的名气,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在公司总店和3个分店门头、店内装饰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或展示的销售单据、配镜单、眼镜布(盒)、价格标签、视力表、牌匾、锦旗等,突出使用“XX眼科”、“XX眼科视光中心”、“XX眼科配镜中心”“平果门诊部”、“XX眼科门诊部”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并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分别以“平果县XX眼科”、“平果县XX眼科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组织开展“关爱眼睛”等商业宣传活动。

该局通过调查核实,当事人突出使用“XX眼科”“XX眼科视光中心”、“XX眼科配镜中心”等字样、不规范简略企业名称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平果门诊部”“XX眼科门诊部”“平果县XX眼科”、“平果县XX眼科工会委员会”等名义开展商业宣传,足以使消费者及公众误认为当事人是一家具有医疗资质的“眼科诊疗机构”,客观上亦产生了误导的危害后果,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实施上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长达3年零3个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并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

通过此案,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作者: 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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