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农忙备耕时节
一些制假贩假的商贩
便开始蠢蠢欲动
不仅给农民带来严重损失
也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日
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黄某以2800-3000元/吨的售价,先后将45吨“施丰收”复合肥料(以下简称“施丰收”)分别销售给平果市凤梧镇、太平镇的两处农贸店,销售金额达129800元。何某从中获利18000元,黄某从中获利18280元。
2024年1月,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这两处农贸店销售的“施丰收”实施扣押并抽样检验。经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两处农贸店的“施丰收”产品质量均为不合格。平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黄某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平果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被告人何某、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29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平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三、被告人何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2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平果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被告人何某、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29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平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三、被告人何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2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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