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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中医”推销“特效药”,多人销售假药获刑——天津静海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发布时间:2023-0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静海法院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日前,静海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邹某、潘某、肖某、易某预谋以廉价药粉、胶囊等,冒充北京肝病研究所中医教授配置的“特效药”,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进行高价销售获利,先后在湖南省渌口县、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设置窝点,并购买话术本、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租用北京仓库用于发货,期间雇佣并培训被告人钟某等10人冒充中医教授的身份,对咨询者进行虚假诊疗,承诺可治愈肝病,向咨询者推销“特效药”,后从北京仓库利用顺丰快递邮寄,累计销售数额3970076.9元。经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告人所卖产品不是药品。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某等14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等4人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钟某等10人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销售假药的金额、获利、持续时间、数量、次数及各自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邹某等1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二百二十万元不等。被告人邹某、潘某、易某、肖某的违法所得3970076.9元,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该案承办法官王国祥提示:

该案系有组织的销售假药犯罪行为,内部成员分工明确,采购廉价药粉、学习诈骗话术、冒充中医教授、网络虚假宣传、一对一健康咨询等方式销售假药。该案涉案人数多、犯罪数额巨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该案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患者病急乱求医的心理,以冒充身份、虚假宣传的方式在网上销售假药盈利,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更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也以此案提醒广大民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提高防范意识,购买药品时要到有销售资质的正规药店,了解药品的功效,听从医嘱对症下药,不轻易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或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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