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灵山11月12日讯 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列为2021年度全国38起督办案件和2022年全国青少年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402”案件,11月11日上午在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系列案进行一审宣判,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开始,被告人邓某为牟取利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刘某、李某清等人处低价购进侵权盗版的相关书籍,购进后与其他正版书籍一起在其经营的灵山县灵城街道丰江路28号新源书店处售卖。其中,2020年6月,被告人邓某向被告人刘某购买一批盗版《新华字典》,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曾某购进盗版《新华字典》后,通过物流发货给被告人邓某从而赚取差价。2020年11月,被告人邓某主动联系被告人李某清购买盗版书籍,李某清根据邓某邮寄给其的样板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批盗版书籍后通过物流发货给邓某从中赚取差价。
2020年12月,灵山县“扫黄打非”办联合公安、文化、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邓某经营的书店及其仓库内50种图书11425册非法出版物,且已出售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449册。
法院还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布某租用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布乡的一处民房用于非法加工盗版书籍。并从2020年11月份开始,帮助被告人曾某等人非法加工盗版《新华字典》等多种字典半成品10000余册,非法获利6万余元。2021年4月,被告人邹某租赁山东省阳谷县狮子楼街道的一处民房用于非法加工制作盗版《新华字典》等各类字典,并先后雇用了被告人李某、贾某等多人到该处非法加工点从事书籍打包、运输书籍、收取卖书货款等工作。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购入一批《现代汉语词典》书页,后委托给被告人曾某帮其加工成成品,被告人曾某又分别再委托被告人布某、邹某帮忙加工上述《现代汉语词典》的半成品。被告人樊某在被告人曾某的指使下,多次帮助被告人曾某将购进的书籍运输到仓库存放,或者运输各种盗版书籍的半成品给被告人邹某、布某加工,并送货给被告人刘某。
该系列案经认定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近700万元,依法缴获上述侵权盗版出版物近30万册,总码洋近650万元,非法出版物10000余册,总码洋近25万元,及各类纸制品、半成品、光盘、加工机械一批。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3.5万元;被告人樊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布某曾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曾某、刘某、布某、樊某、邹某、李某清、李某、贾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规定,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被告人邓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与被告人樊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系主犯,被告人樊某系从犯;被告人邹某与被告人李某、贾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贾某系从犯。同时,被告人曾某、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两罪并罚;被告人布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被告人邓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共19.5万余元。
该系列案覆盖盗版教材教辅和工具书加工制作及销售环节,涉案人数多,侵权产品数量大、案值高,并且跨省区、辐射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一审法院依法以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邓某数罪并罚,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曾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3.5万元;对刘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邹某等5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3万元不等,对收缴的作案工具、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等物品予以没收。(通讯员 梁桃静)